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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人应懂法守法

1998-01-15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,广告的设计、制作、策划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。但是,广告活动主体的各方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,做广告不懂法的现象应引起人们的注意。

《广告法》规定: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;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用语;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。如去年初,向“娃哈哈”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的珠海巨人集团,就是因为其产品广告信口雌黄而酿成的一例。

《广告法》还规定: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:(一)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;(二)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;(三)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。前不久,南京查处的四家医疗机构广告均属违反上述规定。在广西柳州市还出现了一则“人已死亡,广告还在宣传此人继续服药”的奇怪广告,迫使亡者家属愤然诉之法庭。这些现象,说明了我们的广告人法制观念还很淡薄,或者是为了追求金钱效益,而明知故犯,作为广告载体的宣传媒介把关不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时下在一些城市中仍出现一则使用被国家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(加仑)的广告,此类广告既违反《计量法》,又违反了《广告法》。现代生活已越来越离不开广告,而违法广告又严重影响了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。为此,呼吁广告人制作广告时要懂法守法。

济南市济微路124号

董德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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